房地产 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及租赁业务,请问我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可否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应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
2024.11.07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这儿笔者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建筑业增值税要实行异地预缴的政策,这个主要是涉及到财政利益在各地区之间的平衡问题。比如说我们公司是北京的,现在如果在天津施工,那么在天津承揽的这个项目到底怎么交增值税?
这个是当时制定建筑业增值税政策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难题,因为按照以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实行增值税的经验,增值税一般都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那么如果延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惯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所有的增值税都在注册地缴纳的话,天津施工的这个项目可能就要在北京缴纳了。
如果全国的施工项目都按照这个来做的话,有可能导致建筑行业竞争的不正常。比如说可能很多地方政府就会限制外地的企业在本地施工,因为北京的企业来天津施工,可能把税都交到北京去了。所以说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筑业就规定如果在外地施工的话,必须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后来我们知道,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在异地按3%预缴增值税,这基本上就是项目上应该交的所有的增值税都在当地缴纳了;一般计税在劳务发生地也会按照2%来预缴增值税,应该说这个项目绝大多数的增值税都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了。这个就是当时规定异地预缴政策的一个理论依据就。实际上就是为了平衡各地之间的财税利益,或者换一个角度来说,这个也继承了原来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税金的传统。
在异地预缴的过程中,有两点我们要注意:
1、如果存在总分包的话,在计算预缴的增值税时,总包方要按照总分包差额作为计税的依据。那么作为分包方也要在建筑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为了避免在劳务发生地重复预交,或者说为了避免在劳务发生地多交了增值税,所以,我们只要是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不管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我们总包方都是按照总分包差额来预缴。
2、总分包之间是可以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方法来分别计税的,比如说总包方有可能选择了一般计税,承包方选择了简易计税;或者情况相反,总包方选择了简易计税,而分包方选择了一般计税。但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计税方法,在预缴环节作为总包方都是按照总分包差额来预交的。简易计税,要用总包的全部价款减去分包的全部价款除以(1+3%)*3%;一般计税,总包方的全部价款减去分包的全部价款除以(1+10%)再乘以2%预缴增值税的。
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时有一点要注意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中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在17号公告里面规定是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的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虽然在这一块没有指是什么样的发票,但我们一般认为都是建筑服务发票,也就是说我们在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的时候,减掉的一定是工程分包款,其他的像材料款或者是机械设备租赁馆等等是不能减掉的。
另外还有一个细节问题,我们这里边说到备注栏要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我们注意一下,比如说总包方和业主之间签的工程项目名称叫清水河大桥项目。然后分包方从总包方那儿承揽了其中1号桥墩工程,那么接下来就有一个问题,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建筑服务发票的时候备注栏名称怎么写?是写清水河大桥项目,还是写1号桥墩工程?
如果我们向搞工程管理的同事了解一下,或者我们看一下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我们会发现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有项目名称和工程名称的区分。一般来说“清水河大桥”这个是项目名称,而“1号桥墩工程”一般指的是工程名称,而大家看到在税法文件中要求写的是项目名称。
这个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就是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在某一期出现分包款金额大于总包和业主结算的金额,这个不够抵减的部分可以在下一期扣除,也就是说总包方本期就不用就不用预缴增值税了,而且不仅本期不用预缴,本期没有抵完的分包款,在下个月还可以继续抵下个月的总包的价款,这是在税法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还有一个在预缴阶段我们要注意的问题是,纳税人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预缴税款、分别预交,这个是在1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的,我们必须要按照项目,按照单个的项目,按照签合同的单个项目总包减分包,不能串着减。分包预缴环节要减去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按差额来纳税。
关于异地预缴增值税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常见的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在外地施工,如果我们不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回到公司总部交税,这样行不行?我们可以看一下在这次营改增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第一点,如果没有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肯定相关的税金要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实际上大家知道要在外地预缴的增值税,回到机构所在地交增值税的时候就可以少交一部分,那么现在在外地没有预交,那等于说在机构所在地要把所有这个项目的增值税交上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大家要注意,如果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在外地预缴增值税而没有预交,这个属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出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所以把税金交到了机构所在地,不要觉得说机构所在地占便宜了,机构所在地不仅要把这块税收上来,而且还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关于异地预缴增值税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也比较突出,就是有可能我们在某个月或者连续几个月在外地预缴的增值税都比较多,而我们机构所在地,它是按照整个企业销项减进项,算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减外地预交的增值税的时候有可能不够减,这是我们不需要交那么多增值税,结果在外地的预缴了,或者说预交的比我们这个月应交的要多。
这种情况下在营改增文件就是(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2: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个跨省项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要求,可以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然后这个达成暂停预缴增值税的这个这个状况。但如果是省内的项目,由省级税务机关说了算,这个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就省内项目没有做规定。
在(2017)58号文件中规定的预交工程款的预缴政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现在施工企业在预收到工程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因为在历史上预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是产生纳税义务的,现在不产生纳税义务了,现在只要预交增值税就可以了。
在58号文件中还有一段话非常重要: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我们分析一下这段话,第1句话,是什么项目会发生异地预缴?是跨地级行政区域施工的这种异地项目才需要预缴增值税,所以我们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在异地的项目。
第2句话,什么样的项目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呢按照我们?我们在本地级行政区内施工是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按照当时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最后一句话,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所以这句话我总结一下,它有两个要点,第1个要点就是实际上就是我们在本地也就是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施工的这些项目,如果预收到工程款要预交增值税的,而且是第2点是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所以我们说在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这个政策上,异地项目预收了工程款需要预缴增值税,本地项目预收的工程款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这是和前面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不一样的地方。
另外预收工程款在预缴增值税的环节也不能跨项目来抵扣。它涉及到各地之间税收利益的问题,所以一般来说预交的增值税的环节是不允许在不同项目间抵扣的。
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和最后申报完结都是归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的,所以说本地项目预收款在预交增值税时,有些基层税务机关是允许把本地所有的项目加在一起来算的。我认为这样做也没什么错误,也不会影响到本地税务局的利益的,但是外地的项目混在一起算的。
最后由公司总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要根据公司的情况,你比如说我们公司是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那么我们按照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算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然后减掉前面预交的增值税,最后把余额交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都是这样计算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第45条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交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是在申报环节。
我们再看一个关于申报环节的细节问题,简易计税项目也是要单独的在申报表上填列的。简易计税项目在预缴和申报环节都是按照总分包差额计算的。
一般计税项目在预缴环节,总包方要按照总分包差额预缴,但是在申报环节总包方要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减去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申报环节简易计税项目也是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的,在申报环节是整个公司所有的简易计税项目的总包价款可以抵减整个公司所有简易计税项目的分包款,这个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抵减的。
财税【2016 】74号文件:预交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在公司总部交税的时候,用销项减进项算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然后减去在外地预交的增值税。算出我们应该在机构所在地交的增值税,就是这句话里面说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然后根据我们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来计算缴纳城建税;那很有可能我们在外地预缴的时候,在农村地区适用的城建税税率是1%。
我们在外地交的预交的增值税,在外地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机构回到机构所在地不存在补交的问题。城建税税率两个地方不一样的时候,不存在补收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及租赁业务,请问我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可否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应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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