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哪个

更新时间: 2024.11.21 08:31 阅读:

各位会计人在填写增值税发票时千万不要忽略备注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以下是9中常见的经营行为的发票备注栏填写规则,有用的就收藏吧!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特别提醒: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 年5月4日发布)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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