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影响所得税吗
暂估成本不能完全算合理避税,但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暂估成本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具有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取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票,则需要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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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没有什么争议,因为“支付”或“负担”的税金是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本例这个属于支付的,所以可以抵扣。凡是担心是政府补贴不由企业承担,所以不能抵扣,都是想歪了。
麻烦的是进项税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这个东西该不该交所得税?
看看政策就明白了。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政策是:“取得的”资金不确认为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确认为扣除,5年“未支出”的资金要转为收入。
强调一点,进项税金是支付服务费价款时法定的支出,是实现该项用途必须支出的金额,不能因为可以抵扣,就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范围。
用于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金,并未形成费用,所以本身就没有扣除;属于已支出的金额,所以5年后不转收入。
所得税汇算时的税收金额如下:
取得的资金60万,其中计入损益47万。此47万为不征税收入,对比会计确认递延收益与否进行调整。
支出的金额50万,其中计入损益47万。此47万不得税前扣除,对比会计确认相关费用与否进行调整。
如果会计处理正确,则本年调增与调减金额相同,不影响所得税。
结余的金额:10万,此10万元如果一直不用,在第6年调增纳税。
强调一点,从所得税角度看,结余的金额是10万,而不是13万!税金那3万已经支出了。
那么问题来,会计该怎么处理呢?
取得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万
贷递延收益 60万
采购服务时:
借管理费用 47万
借进项税金 3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借递延收益 47万
贷其它收益 47万
可见,如果这样处理,的确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递延收益”科目有13万元的贷方余额。
那么,会计上剩下的13万元递延收益,该如何处理呢?
五年后转收入,是所得税的政策,按财税【2011】70号文规定: “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要在第6年计入收入。
这个政策的关键是“发生支出”,支付进项税金,显然属于发生支出,所以,只要没有新政策,按现行政策,支付进项税金不在需要确认收入之列。
会计处理不受所得税政策制约,按政府补贴的具体要求,企业应该在确认该专项支出不再发生时结转损益,因为这的确构成一项经济利益的流入。
不论会计在哪一年将递延收益全部转入其它收益,进项税金对应的金额都会形成税会差异,即会计上确认为一项收入,但所得税不确认收入——所以要调减!
例如:第二年,结合业务事实与补贴政策,剩余的资金不再使用也不再交还财政,会计就应确认其它收益。
借递延收益 13万
贷其它收益 13万
因为未达五年,所以当年应该纳税调减13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中“计入损益的金额”。
第六年,未使用的10万元应计入收入,所以,应该纳税调增10万元,属于结余金额中“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那3万元进项税金呢?
竟然是白捡的,等于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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