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适用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21 05:02 阅读:

2019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不同文件中几经附列,不同情况下计算适用不同的税率表,经常有客户咨询适用哪个税率表的问题,以下笔者从来源到适用范围做一全面总结,并就每一项目简单举例说明计算过程。

一、预扣预缴税率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计算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适用范围及举例:

适用于居民(包括无住所居民,下同)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单位预扣预缴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举例1:

居民赵某2019年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10000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即个人缴纳的保险公积金为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1500元,单位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如下:

1月:【10000-(5000+2500+1500)】*3%=(10000-9000)*3%=30元

2月:【10000*2-(5000+2500+1500)*2】*3%-30=30元

3月:【10000*3-(5000+2500+1500)*3】*3%-30-30=30元

以此类推,3-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未均超过36000元,预扣率均为3%,速算扣除数均为0,纳税均为30元,全年共预扣预缴税额为30*12=360元。

注意:如果工资变为2万元,保险公积金个人月缴纳5000元,其他扣除不变的情况下,在5月时,税率会有变化:

1月:【20000-(5000+5000+1500)】*3%=8500*3%=255元

2月:【20000*2-(5000+5000+1500)*2】*3%-255=255元

3月:【20000*3-(5000+5000+1500)*3】*3%-255-255=255元

4月:【20000*4-(5000+5000+1500)*4】*3%-255-255-255=255元

5月:【20000*5-(5000+5000+1500)*5】*10%-2520-255*4=710元

6月:【20000*6-(5000+5000+1500)*6】*10%-2520-255*4-710=850元

同理,7-12月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均未超过144000元,仍是10%的预扣率,每月均预扣预缴税额850元,全年共预缴税额:255*4+710+850*7=7680元。

个人所得税比例预扣率: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额=收入-费用

费用:收入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收入额*20%的比例预扣率

收入额=(收入-费用)*70%

费用:收入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收入额*20%的比例预扣率

收入额=收入-费用

费用:收入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

适用范围及举例: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举例2:

居民赵某2019年作兼职,4月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8月取得8000元,10月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12月取得专利使用权所得20000元,计算如下:

4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00-800)*20%=240元

8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8000*(1-20%)*20%=1280元

10月:支付稿酬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5000*(1-20%)*70%*20%=560元

12月:支付专利使用费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3200

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来源:《个人所得税法》附录一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无文件有此附件,其实与《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一样。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适用范围及举例:

1.适用于居民(包括无住所居民,下同)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3:

例1中居民赵某2019年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共120000元,兼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5000元,专利使用费20000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为3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18000万元,计算以上四项所得201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为:(120000+10000*80%+5000*56%+20000*80%)-60000-30000-18000=38800元

应纳税额为:38800*10%-2520=1360元

2020年6月赵某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

2019年已预缴税款合计:30*12+240+1280+560+3200=5640元

2019年度应退税:5640-1360=4280元

2.适用于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如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税款;

计算方法同上例,在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的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缴纳预扣税款,次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举例4:

假设例1中居民赵某2月取得上年年终奖2万元,需要并入2月收入预扣预缴税款,其他收入及条件不变。

1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5000+2500+1500)】*3%=(10000-9000)*3%=30元

2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2+20000)-(5000+2500+1500)*2】*3%=660元。

3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3+20000-(5000+2500+1500)*3】*3%-30-660=0元

注:不能退税,只能等到汇算清缴时退税。

4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4+20000-(5000+2500+1500)*4】*3%-30-660-0=30元

5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5+20000-(5000+2500+1500)*5】*3%-30-660-0-30=30元

以此类推,余下7个月每月扣缴税款30元。

2020年3-6月赵某进行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20000+10000+5000+20000)-60000-30000-18000=67000元

应纳税额为:67000*10%-2520=4180元

2019年已预缴税款合计:(30*10+660+0)+240+1280+560+3200=6240元

2019年应退税:6240-4180=2060元

三、股权激励、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年以及特殊原因领取的、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即:上述二中的年税率表。

适用范围及举例: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5:

钱某2019年5月从任职单位以10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1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5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10%-2520=2480元

2019年10月再次以12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2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8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20000*(18-12)]*20%-16920-2480=14600元。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举例6:

居民孙某兼职做A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其个人在任职单位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缴纳三险一金共计12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假设年度内每个月三险一金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变。

根据总局12366纳服平台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的政策答复,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A保险公司1月份为孙某进行扣缴申报时,可扣除的包括20%费用、展业成本以及基本费用减除5000元,三险一金12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

(1)佣金收入额=20000×(1-20%)=16000元

(2)展业成本=16000×25%=4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6000-5000-4000=7000元

(4)应纳税额=7000×3%=210元

假设孙某2019年度内每月均从A保险公司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全年共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40000元。

(1)全年从A公司取得收入额=20000×12×(1-20%)=19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92000-60000-48000=84000元

(4)A保险公司全年预扣预缴税额=84000×10%-2520=5880元

2020年4月,孙某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30答》的政策答复,孙某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其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月工资5000元,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0。

(1)综合所得收入额=192000+5000*12=25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专项扣除(三险一金)=1200×12=14400元

(4)专项附加扣除=3000×12=36000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00-48000-14400-36000-60000=93600元

(6)全年应纳税额=93600×10%-2520=6840元

(7)全年已缴税额=5880+0=5880

(8)汇算清缴应补税=6840-5880=960元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7:

居民纳税人李某于2018年退休。2019年12月,一次领取全年的企业年金12000元,职业年金48000元,其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假设李某的企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其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免税。

按年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企业年金:12000*3%=360元

职业年金:48000*10%-2520=2280元

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8:

周某2019年5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6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4元,周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10年。则周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60000-6184*12*3=260000-222624=37376

应纳税额=37376*10%-2520=1217.60元

5、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举例9:

2019年5月吴某还有2年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200000元,计算吴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200000/2-60000=40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注意,这里的分摊后找税率,按文件所给的公式是需要扣除费用扣除标准的,这个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明确为年600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2-60000)×10%-2520】*2=2960元。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月(季)以及特殊原因外领取的、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附件

适用范围及举例: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10:

如前例4,赵某2019年2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2万元选择单独计税,计算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20000/12=1666.67元,适用3%税率。

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对赵某而言,2019年综合所得全年纳税2180,加上单独计算的年终奖纳税600元,共纳税2780元,而并入综合所得全年纳税4180元,相差的4180-2780=1400元,是因为20000元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提升了适用税率为10%导致的(20000*(10%-3%)=1400元),因此单独计税是合适的,可以适用低税率。

2、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11:

假设上文中举例7,2019年4月份,李某自某保险公司处取得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3000元,职业年金12000元,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假设李某的企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则李某4月份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免税。

3000元企业年金及12000元职业年金按照财税〔2013〕103号规定,分摊为三个月的收入,不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全额按照税率计征税款,则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应纳的税款为:

企业年金:3000÷3(分摊月份数)×3%×3(分摊月份数)=90元;

职业年金:(12000÷3(分摊月份数)×10%-210)×3(分摊月份数)=570元。

全年应纳税额与举例7中一致:

企业年金:90*4=360元

职业年金:570*4=2280元

这里注意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因出境定居、个人死亡继承的原因而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会适用月度税率表,而不是年税率表,这样因为级距的提高,适用税率也会提高而承担一大笔额外的税款。

3、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税〔2007〕13号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举例12:

郑某2019年7月以200万的价格购入本单位建造的住房(非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建造成本180万,郑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2000000-1800000)/12=16666.67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410

应纳税额:200000*20%-1410=38590元

4、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13:

2019年2月份,王某在任职单位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补贴收入180000元,退养工资5000元,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半(30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180000÷30+5000)-5000=6000元,按照新税法换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计算应纳税额=〔(180000+5000)-5000〕×10%-210=18000-210=17790元。

王某在2019年1月份及3月份-12月份,王某每月取得的退养工资仍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这样采用累计预扣法实际扣除了11个月的基本减除费用,但由于领取内退一次性补贴的2月份单独扣除了当月的基本减除费用,那么年底汇算清缴扣除费用是60000元还是55000元,这个有待进一步明确。

五、非居民个人适用税率表

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举例14:

如上述赵某为香港居民,即非居民纳税人,在深圳工作,居住在香港,周五回港,周一来深圳上班,全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183天,每月从境内任职单位取得工资30000万,在境内缴纳社会保险5500元,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那么其取得的每月工资所得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30000-5000)*20%-1410=3590元。

注意:这里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只有达到居民纳税人时才可以扣除,这里只能扣除5000元。

非居民个人赵某2019年作兼职,4月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8月取得8000元,10月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12月取得专利使用权所得20000元,计算如下:

4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1-20%)*3%=48元

8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1-20%)*10%-210=430元

10月:支付稿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0*(1-20%)*70%*3%=84元

12月:支付专利使用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1410=1790元

注意:与居民纳税人取得四项所得对比,非居民这四项所得均是代扣代缴,而不是预扣预缴,没有年终汇算清缴的要求,只有达到居民纳税人时才需要汇算清缴,并才可以扣除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收入额时没有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的处理,全部按减20%处理,适用的税率表是月税率表,而不是年税率表。

六、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计算方法: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适用范围及举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举例15: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度收入100万,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扣除70万元,该企业投资者冯某个人没有其他综合所得,自行缴纳社保每月1500元,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2020年2月,假设平时四个季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个人独资企业代冯某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为: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700000-60000-1500*12-2000*12=198000元

2019年度应纳税额=198000*20%-10500=29100元

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29100-10000=19100元

七、其他四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1、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举例16:

陈某2019年2月20日将持有的商业用房出租,月租金3万,租期2年,按季度收取租金9万元,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月租金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租赁合同印花税为:3万*24*1 ‰*50%=360元,出租商用房房产税为:3万*24*12 %*50%=43200元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季度收取9万元租金时:

(90000-43200-360)*(1-20%)*20%=7430.40元

第二个季度用以后季度收取9万元租金时:

90000*(1-20%)*20%=14400元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7

偖某2019年4月转让2012年购入的住房,购买原价200万元,售价800万元,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印花税为:800万*5 ?*50%=2000元,交易费等衉,如果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800万-200万-0.2万)*20%=119.96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8:

魏某2019年3月从投资的有限公司取得分红2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20万*20%=4万元。

4、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9:

蒋某2019年12月购卖彩票中奖2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20%=4000元。

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修改为“偶然所得”征税。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按偶然所得征税。

举例20:

沈某2019年为单位提供担保取得20000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20%=4000元。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劵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举例21:

某单位为推广产品,在做业务宣传时随机向参加活动的个人发放微信红包,韩某取得红包100元,同时取得单位赠送的外购礼品,购买价为50元,单位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100+50)*20%=30元。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22:

杨某获赠一套住房,受赠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值,该套住房市场价格500万,因受赠该住房,杨某缴纳契税15万,印花税2500元,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15-0.25)*20%=96.95万元

(4)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举例23:

朱某2019年12月一次性领取当年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20000元,保险机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为:

20000*75%*10%=1500元。

八、2018年第四季度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间税款计算适用税率表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

适用范围及举例: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12月31日(含)每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按上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24:

沈某2018年10月10日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12000元,个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为1600元,单位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为:

(12000-5000-1600)*10%-210=330元。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

适用范围及举例

适用2018年第四季度及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查账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过渡期间,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月预缴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举例如下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至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汇算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1375-7500=2312.5元。

作者何晓霞,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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