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视频动画

更新时间: 2024.09.19 02:52 阅读:

这一期小编带大家用“看动画片”的方式学习一下,关于新冠防疫税收优惠政策讲解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 优惠政策内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6.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 优惠政策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4.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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