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 2024.11.22 11:32 阅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文件以前一直比较零散,有的文件是在某一方面作出的规定,有的是在某一个文件中的以某一条的形式来作出的规定,一直没有一个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系统性文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出台了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文件系统、全面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做了解释和相关规定。下面针对该文件我个人觉得比较重要的内容做一下解读。

第一、大的方向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二、外部凭证是否要取得发票

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个人按次300-500元/次,一般是500元为标准)

也就是说对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且支出金额小于500元的可以不取得发票,用自制的符合规定的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

第三、扣除凭证的最晚取得时间及补救措施

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次年的5月31日)

汇算清缴后未取得合法票据的补救措施。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果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具体第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这里就不详细介绍,大家可以自己去看文件。

第四、承租方发生的以出租房户头缴纳的水电气等费用。

文件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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