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已申报没有自动代扣

更新时间: 2024.11.17 20:33 阅读:

答疑解惑之个税申报:

如何代扣?何时申报?怎么申报?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平时不按月份发工资、数月工资一起发放、跨年度工资发放等现象,给个税申报带来困扰?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问题一:扣缴义务人何时代扣?

按以上文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

(1)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文件中所称支付方式,我自己认为,应当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当工资发放时全额扣回借支款项或预付款项时,虽然职工未实际拿到钱,没有银行流水,但因为冲抵了欠公司的负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不能认为并没有支付工资。

(3)有时,企业为达到成本真实化,每月预提工资,或根据工资定额和考核依据能够核算出工资表,及时列支成本,但未发放。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未支付,申报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工资时,不再申报,仅把扣税后工资支付至员工账户。

这样处理存在几个误区:

误区一:个人所得税是工资薪酬中的一部分,造成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薪酬累计发生额,与应付职工薪酬归集的累计发生额不匹配。给企业所得税申报带来稽核风险。

误区二:未支付代扣个税,不符合代扣时点要求。

误区三:工资未发,已申报个税,造成资金流不一致,容易造成职工与财务、人资部门的薪资争议

问题二:扣缴义务人何时申报?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正常情况下,次月15日内申报。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否则:

(1)延迟申报,会产生日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

(2)申报不同步,个税申报APP与工资发放流水产生时间差异,造成薪资纠纷。

综合问题一、问题二,正确的处理方式:

当期核算计入成本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次月申报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问题三:个人所得税以什么方式申报?

(1)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月申报,即使未发放工作,也要进行全员零申报,在补发的月份并入当月的工资一起申报。

(2)采用累计预扣法代扣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次年6月30日前,登录个税APP进行全员个税申报。

在这里,可能出现会出现误区:

(1)由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预扣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当月的费用扣除基数和附加扣除信息。

(2)也可能由于个税APP附加扣除信息维护不及时和不统一,造成预扣和申报缴纳金额不相符。

(3)尽管每个人都要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进行多退少补汇算清缴。但由于扣缴金额和申报缴纳金额不一致引起薪资发放争议。

为了规避以上错误:

首先,在累计预扣时,要与个税APP申报系统中的预留附加信息相匹配,以免造成代扣税金与申报缴纳税金金额不相符;

其次,由于当月代扣,次月申报,一定不要忘记当月的累计费用扣除基数及当月的累计附加扣除信息金额;

再次,如果出现扣缴金额与次月实际缴纳个税金额不一致,应当给与工资找补支付,相当麻烦。

在此,可以简单举个例子:

1-2月份未发工资合计15000元,3月下旬支付1-2月份工资,已过2月份个税申报期。

预扣税金时:应当考虑1-3月份的累计费用基数(每月5000元)和累计附加扣除信息应扣除金额,余额作为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

因为,3月份发放,4月份才能申报,所以,不能只考虑1-2月份累计费用基数和附加扣除信息应扣除金额,否则可能出现多预扣少缴纳。

综合性建议:

(1)年末,当出现跨年度支付工资时,考虑到税款所属期的问题,不仅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应付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抵扣基数的问题。

(2)为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最好按期发放、按期申报

(3)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属于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支付时,应当进行所属期期初、期末平移筹划,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确保个人所得税不因超额累进税率而造成多缴税,给个人造成损失。

你我一起学习、勉励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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