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确定收入的依据

更新时间: 2024.09.16 22:05 阅读:

实务中,大多数财务会计人员的认知是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该等于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应该等于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有这种认知的老会计更多的是因为对税务风险评估的忌惮,担心和害怕,如果以上三表的数据不一致,就会引来税务专管员的电话质疑,要求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但是税务风险评估模型的监控风险点是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差异过大的风险,而不是要求两者应该一致,如果我们财务会计人员严谨合规的申报增值税申报表、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期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就很可能不等于同期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因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确定的标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和服务:为提供劳务和服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或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依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确认的营业收入,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不等于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

1、处置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资产处置收入。计入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但会计核算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2、预收销售: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增值税申报表一次性计入销售额,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或者验收完成一次性确认收入。

3、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上不能确认营业收入的业务。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申报表计入销售额,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或者确认其他收益。

4、一次性开票:一次性开具跨年的服务费发票,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申报表一次性计入销售额,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

5、定制化技术开发或者定制化设备研发生产的企业,合同要求分阶段收款,分阶段开票,会计上如果按照投入产出法确认收入,增值税按照开票申报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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