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多预缴汇算清缴可以退吗

更新时间: 2024.09.16 09:04 阅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四项”所得于平时取得时,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对于居民个人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具体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由此可见,劳务报酬预扣个人所得税税负是很重的,但该问题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来解决。

举例:张三只取得这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未取得其他所得,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劳务报酬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即4000元,那么本次劳务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元,按照对应的20%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本次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0×20%=3200元。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60000=-44000元,括号里的20%是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也就意味着虽然张三取得收入时预缴了税,但是综合全年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该退还张三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200元。

假设张三取得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预缴了个人所得税3200元。此外,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200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40元,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合计1500元,每月报送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那么,张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0000×(1-20%)]-60000-(1500+1000+1000)×12=34000,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4000×3%=1020元。由于在年度中间张三已预缴了3200+540=3740元的税款,因此通过汇算清缴应该退还张三个人所得税2720元。

需要说明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只能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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