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交税吗

更新时间: 2024.09.20 07:07 阅读:

投资者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原投资额过高、引进新投资者等原因需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是否涉及需缴纳相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本规定收回初始投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收回相当于股息所得部分作为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投资者享受免税政策,收回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纳税所得。

如果投资企业和个人从投资企业单方面减资或撤资,造成事实上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按视同股权转让征税,由于工商不限制是否按公充价值减资,如果仅按实收资本减资,且能证明实际收回投资也为减资资金,认为税务机关不应征税,如果投资者采用工商注册资本形式减资,但通过其他方式利益输送,造成名义减资与实际减资不符,则是一种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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