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预提成本

更新时间: 2024.09.19 03:19 阅读:

拙作"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及纳税调整举例"发表时,曾答应大家后期针对预提成本这个话题写一个提高版,今天终于有时间静下心来,把答应大家的事情完成。

直接举例。

大地公司开发的环球广场项目在建设期间可售物业已售罄, 2017年12月份完工并全部交房,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于当期确认销售收入15亿元。

成本方面,环球广场项目账面累计开发成本10亿元。另,大地公司与总包方天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9,000.00万元,天空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28,000.00万元,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32,000.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不考虑增值税。

期末结账时,会计人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未到发票成本4,000.00万元暂估入账,并最终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假设至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上述4,000.00万元发票仍未开具。则企业依据国税发 [2009] 31号文件规定做纳税调整:

发票不足金额=32,000.00-28,000.00=4,000.00(万元)

合同金额的10%=29,000.00×10%=2,900.00(万元)

国税发 [2009] 31号文件允许预提的成本金额为2,900.0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暂估入账金额4,000.00万元-允许预提的成本金额2,900.00万元=1,100.00万元。

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1,100.00万元×25%= 275.00万元。

上面是财务人员通常的做法,而且大部分都能做的很好。

下面讲重点,老板可能会说我愿意缴税,但现在不行啊,工程款都没钱付,下个月的工资还没着落,看能不能少缴点,再想想办法。少缴可以,但咱不能违法啊。好吧,看看另一个文件,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可能重要性仅次于国税法 [2009] 31号的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文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为争取原创,原文尽可能少引用,完整版文件麻烦自己百度)。

根据此文件规定,对于期末预提入账的成本可以先不做纳税调整,税务人员发现后,企业只要在税务规定的60日期间内取得合格有效发票即可。这就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灵活运用,举几个例子。

1、 财务人员认为,尽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高,一直无不良记录。但税务人员几年没来企业检查了,2018年10月份前后有可能来检查指导。同时,经公司成本部门与天空公司沟通,天空公司答应2018年11月底之前给公司开具4,000.00万元发票,公司同时付款给天空公司工程款3,800.00万元。

财务人员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对预提的成本不做纳税调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275.00万元。税务人员10月份真来检查了,并于10月20日给企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60日内补开发票。11月15日天空公司开具了4,000.00万元的发票,万事大吉。

2、 财务人员认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高,一直无不良记录。税务人员近两年应该不会来检查的,对于预提的成本不做纳税调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275.00万元。税务人员2018、2019两年没来检查,企业在2019年12月份取得天空公司开具的发票4,000.00万元,也万事大吉。

3、 人算不如天算。假设税务人员来检查了,企业没有在规定的60日内补开4,000.00万元的发票。这时,又回到了国税发 [2009] 31号文件的规定,允许预提的成本为2,900.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100.00万元。企业除补缴275.00万元税款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所以,这种操作是有一定风险的,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运用,切不可生搬硬套。没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者,慎用。当然了,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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