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24.11.07 01: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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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的业务背景

B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采用与品牌服装供应商合作的经营模式。某品牌供应商乙公司在B公司指定的区域设立专柜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并委派营业员销售商品。乙公司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商品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乙公司负责实际定价销售,B公司负责对百货公司内销售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B公司将收到客户款项扣除20%后支付给乙公司。在商品促销活动中,乙公司自行开展的打折活动需要获得B公司同意,B公司会要求其打折的幅度和范围符合B公司的定位。如果需办理退换货,B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司追偿。

2021年12月,B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披露,B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及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对联营模式下收入采用净额法确认。本次会计更正对公司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是,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调减12355.66万元。营业收入由29048.21万元调减为16692.55万元,营业成本由24916.39万元调减为12560.73万元。有类似业务的企业非常关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二)案例的会计处理

在案例的会计处理中,B公司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B公司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乙公司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乙公司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B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只是负责协助乙公司进行商品销售,是代理人。因此,在乙公司将销售商品控制权转给客户丙时,B公司按销售额的20%确认营业收入,属于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三)案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在案例中,从客户的角度,B公司负责销售商品并统一收款、开具发票,承担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任,是商品的销售方。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B公司销售商品的价格、成本可以准确地计量,应按全额确认收入,按B与乙的结算价确认成本。

2.B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步,将收入差额的12355.66万元填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3行“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中。

第二步,将A105020表合计数据转入A105000表的第3行中。

第三步,将成本差额的12355.66万元填入A105000表的第45行“六、其他”中。(选)

来源唐守信、谭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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