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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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对居民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总分公司之间,以及预提所得税,直接抵免。
2、居民企业从其 直接控制(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或 间接控制(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母子公司之间,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限额抵免法。
1、抵免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
A、企业 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B、境内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可用 15%优惠税率。
C、抵免限额——以分国不分项为例:
2、 境外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关系:
A、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补差额
B、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 5 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1:甲企业 2021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在 A、B 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 A、B 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A 国税率为 20%;在 B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B 国税率为 30%。(假定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抵扣限额)
解: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境外 A、B 两国的抵免限额
A 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A 国已纳税额50×20%=10 万元,抵免 10 万元,补缴差额 2.5 万元)
B 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元)(B 国已纳税额 9 万元,抵免 7.5 万元,不退超限额)
(3)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250+2.5=252.5(万元)
3、【结合纳税申报表】(部分表)
类别 |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应纳税额计算 | 28 | 应纳税额 | 250 |
29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20 | |
30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17.5 | |
31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252.5 |
例2:乙居民企业 2018 年度境内应纳所得额为 1000 万元,设立在甲国的分公司就其境
外所得在甲国已纳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解:乙居民企业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60÷30%=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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