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人数和残保金人数不一致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4.09.19 08:23 阅读: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残保金征收期了,本期重点讲一下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数如何确认。

一、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在职职工的范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以劳务派遣方式安置残疾人的归属

根据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总结:按照财税〔2015〕72号和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的精神,企业在确定在职职工人数时,不包含劳务派遣员工(残疾人除外),劳务派遣安置的残疾人的归属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确定安置残疾人数量时,劳务派遣安置的残疾人的归属,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要特别约定残疾人员工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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