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所得税罚款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15 阅读:

因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涉未经当事人同意

进行电话推销

澳门个资保护办公室对其执罚

并公开谴责

鉴于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期限内提出任何申诉,故按本澳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3条(三)项之规定,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行使第8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2款所赋予的职权,并根据2023年1月4日本人所作之批示,执行对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违法所科处之附加处罚,对题述公司提出公开谴责。

违法者的身份识别资料: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29号宏辉工业大厦11楼8号;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是刘渊(男)。

公开谴责所涉及之行政违法行为及处罚:

  • 1、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电话推销,相关行为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规定,被科处30,000澳门元罚款,有关处罚之执行已送交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2、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致电当事人推销时,没有提供相关的处理资讯及确保当事人能知悉,相关行为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规定,被科处5,000澳门元罚款,有关处罚之执行已送交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3、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要求停止致电推销的情况下,仍然再次致电当事人进行电话推销,违反第12条第2款反对权的规定,被科处5,000澳门元罚款,有关处罚之执行已送交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4、因上述行为,被一并科处《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3条(一)项所规定的“临时或确定性禁止处理、封存、删除、全部或部分销毁资料”之附加处罚。

基此,针对以上行政违法行为,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公开谴责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