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预缴比例的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18 02:53 阅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税款所属期2023、202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所得税预缴比例的规定(图1)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所得税预缴比例的规定(图2)

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申报辅助功能,您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自行决定是否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进行数据修正,同时可以在申报前多次使用;“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不会影响您正常办理申报,建议您使用此功能。

所得税预缴比例的规定(图3)

退抵税办理

申报完成后,如您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系统会提示您办理退(抵)税申请:您选择办理的,系统会帮您填写退(抵)税申请表相关内容,您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即可;选择暂不办理的,系统出具暂不办理通知书;其中对于满足一定条件(即符合退(抵)税办理条件,且多缴税款金额不超过十万元,同时不存在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多缴税款,系统会自动帮助您提交申请;已提交的退(抵)税申请信息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如您暂时不需要申请,请及时在此模块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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