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28 阅读:
城镇土地所得税(图1)

四川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是指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五个行业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会展服务和生态保护。

销售额比重具体规定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计算);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设立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二、免征方式

免征方式为“自行判别、提交声明、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自行判断符合免征条件的各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详见附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写正确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税款。纳税人应收集、整理、保存行业范围和销售额比重等相关印证资料备查。

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以下简称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

2023年1月1日至5月征期结束前设立的纳税人,可在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但6月30日后应对照免征条件进行重新判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纳税人也可在上半年征期内先行缴纳税款,6月30日后确认符合免征条件的,更正申报享受优惠,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前的已缴税款,以及2023年5月征期结束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的应享未享税款,在纳税人申报享受后,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三、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免征优惠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城镇土地所得税(图2)

城镇土地所得税(图3)

城镇土地所得税(图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确保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有序落实落地,需结合工作实际对免征房土两税的适用对象、免征方式和办理流程进行明确,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以下简称国标分类)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公告》中的五个行业与国标分类对应如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对应国标分类的“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批发和零售业对应国标分类的“F批发和零售业”门类,住宿和餐饮业对应国标分类的“H住宿和餐饮业”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应国标分类的“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旅游业分别对应国标分类的“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小类、“786游览景区管理”中类、“7282旅游会展服务”小类、“771 生态保护”中类。

纳税人无论从事五个行业其中之一或者多个行业混业经营,只要规定期间内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其应税房屋和土地不区分自用或者出租,均可享受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土两税优惠。

纳税人将房屋、土地对外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实际将房屋、土地用于五个行业,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国标分类中的“K 房地产业-704房地产租赁经营”,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得作为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并据以享受免征优惠。承租方不是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享受房土两税优惠;但无租使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时,可按规定计算享受房产税优惠。

(二)关于免征方式

免征方式为“自行判别、提交声明、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征条件,无需提交免税申请,只需提交《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即可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税款,提交途径为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

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土两税。“2023年上半年”应整体连续计算,根据设立时间不同,纳税人只能选择2023年1至6月或者2023年上半年的实际经营期作为免税期间,不得单独从中选择某一时间段作为免税期间,用于计算销售额占比并据以享受免征优惠。

举例:某企业2023年2月1日成立,登记行业为房地产业,实际从事的行业为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和住宿餐饮业,具体内容是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给其他纳税人用于批发和零售业、文体娱乐业等,另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用于自营住宿餐饮业。2023年上半年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含出租及自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5万元。

2023年5月18日,该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房土两税申报,2023年上半年其从事各行业的实际及预计销售额如下表:

城镇土地所得税(图5)

该企业2023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从事的行业范围包括本次免征房土两税的住宿餐饮业。在进行免税条件判断时,企业只能选择2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免税期间,在此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内,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不足50%,因此不符合免征上半年房土两税的条件,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企业不得从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这个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中选择某一时间段如2月至4月作为免税期间,并以2月至4月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为由,单独申报享受免征2月至4月的房土两税。

(三)关于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免征优惠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

城镇土地所得税(图6)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

(三)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本项所称“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本项所称“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

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其中的“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的情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产(业)的。

(三)纳税人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出租的。

(四)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一条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四、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应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理由、经营范围、减免年度、文件依据、金额等相关内容。

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随时申请困难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所涉及房屋和土地相关证照、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困难减免由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困难减免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第12号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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