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息收入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58 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职工将款项借给企业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税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以下;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在什么情况下按次确认增值税起征点,什么情况下按期确认增值税起征点,实际执行时,各地都不太统一,有的认为只有固定经营户或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按期纳税政策,其他个人都只能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但在税收政策上并没有明确把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作为认定的标准,“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指纳税人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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