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所得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9 21:59 阅读:

 天山网讯(记者米日古力·纳斯尔报道)2010-2020年期间,我区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用电、用地、用工比较优势,推动金融、外贸、运输等其他扶持政策综合发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叠加效应不断显现,累计减免税469.9亿元,14035户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疆高质量发展,2021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2021年至2030年实施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主要内容包括: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政策,即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五免”政策,即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企业是指在政策期限内,以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政策执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还研究制定了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即,我区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自治区再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实施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于稳定国内外市场主体预期,构建全产业链发展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紧密的经济协作关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从长远看,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在新疆落地。

  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用足用好用活中央、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紧紧把握“政策落地”和“便捷享受”两个关键点,强化政策落实监管,及时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努力在纳税人“获得感”上下功夫,确保政策真正发挥效应。

  “一方面,我们将通过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宣传优惠政策,让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另一方面,将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精准推送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风险提醒,持续推进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直达快享。”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自治区税务局将通过走访、座谈、专项辅导等方式与纳税人进行互动式沟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税收共治的原则,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了解纳税人涉税诉求,确保政策有序衔接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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