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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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减值准备)进行系统分摊。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综上,会计核算没有具体的折旧年限要求,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
二、税务处理
(一)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明确购入二手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地方规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的相关答复如下: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继续使用的年限。……对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应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其中,“新”是指购进时间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企业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购进时点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三、结论
会计处理:考虑预计生产能力、预计损耗等因素,合理估计设备的使用寿命,在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一般规定,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上述案例中设备剩余折旧年限还有4年;特殊规定,若上述设备购入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若存在税会差异的,在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中,预缴、汇缴和清缴,对应了不同的阶段,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重点和重心也有所不同。概念界定预缴,指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申报缴纳税款。按照月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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