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鉴证是什么意思
晓敏老师:最近我了解到,我们市的同行有几家做了《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我们以后需要做吗?税务局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做。 答: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没必要主动做,原因如下:目前,企业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2024.11.07税款扣缴,是每位职场人在薪酬发放时必做的事宜,但税款扣缴一般不由职场人自行缴纳,而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那么,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又肩负着哪些法定义务?
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是国企、私企、外企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等等。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最主要义务便是办理税款申报扣缴。具体来看,一是扣留收取义务。所谓扣留收取义务,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在应给付给纳税人的资金中,按照不同税率,扣留纳税人应交纳税款的义务。这里涉及到纳税义务的“转换”,即一旦扣缴义务人依法取得扣缴税款权利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便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执行。
二是申报义务。申报义务是指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事项的行为,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应解缴税额的多少等。按照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保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在具体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如果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核准,也可以延期申报,但是应在税务机关延期确定的日期前办理税款结算。
三是缴纳义务。缴纳义务是执行层面的任务。在前期申报的基础上,扣缴义务人应依税法规定将扣缴、收取的税款按照规定时间交纳给征税机关。
四是开具扣缴凭单义务。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同时,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在扣缴税款后将扣缴凭单或免扣缴凭单填发给纳税义务人。但现实的情况是,通常扣缴义务人不会主动填发扣税凭单给纳税人,这会导致纳税人对自身是否已完成税款缴纳不清晰,影响自身知情权。所以,纳税人如确需扣款凭单,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时为自己开具代扣税款凭证,以备后期查账使用。
五是其他义务。比如扣缴税款登记义务: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再比如依法接受账簿、凭证管理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再比如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对于扣缴义务人履行责任是否到位,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扣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等,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提问。
上述五类义务是扣缴义务人最主要的法定义务。为了更进一步明晰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下面一组概念也千万不要混淆,那就是“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其中,“代扣代缴”是本文提到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履行给纳税人发放工资薪酬时扣缴税款义务。
而“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虽然文字表述相似,但实质概念不同,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产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的同时,代收其应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并按期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二是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体商贩和部分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向批发单位进货,由批发单位在收取商品货款的同时,代收零售环节营业税或临时经营营业税,并定期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代收代缴”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适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税源控制,比如,我国车辆购置税就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的,市场上还通常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同时,税务机关还会给这些代收代缴机构一定的代收手续费,这也是“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最大的不同。
最后看一下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都有哪些?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就具体的扣缴内容来看,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是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代行增值税征收义务。
三是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缴税款。同时要注意,根据《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整体来看,扣缴义务人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也不是实际纳税的纳税人,而只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行政便宜而由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定义务。就作用来看,扣缴义务人在我国纳税环节发挥了重要的“链接”作用,它链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两端,使纳税人的税费能够顺利流转到国家税局,保证了我们税收的如期征收,是市场上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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