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所得税是否单独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31 阅读:

股权代持,往往是由于实际出资人出于利益的综合考量,选择了以他人的名义代其作为股东办理工商登记,并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表明股权的实际归属。在隐名股东认为时机成熟时,通过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股。在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时,必然会涉及到股权变更带来的是否课税的问题。

代持所得税是否单独计算(图1)

在这里,实际出资人和股权代持人均可以是个人和组织。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文将统称“所得税”)。

在《公司法》上,肯定了实际股东对投资权益享有的权利,因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代持股”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成立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在目前的税收征收实践中,往往不认可股权代持行为,要求股权代持还原一方遵循股权转让的形式依法缴纳所得税。这主要是股权代持所涉及到的证明(包括协议、资金转账凭据等)在佐证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上存在不足。

代持所得税是否单独计算(图2)

站在税收征管角度,如果放松对股权代持还原在证据上的核验,则会引发交易双方互相配合以股权代持还原的手段逃避真实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情形的泛滥。

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股权代持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出资人在向名义股东转账时,应注明款项的出资款性质、具体对应的用途。同时,保存实际股东向名义股东转账用于出资的转账记录,以及实际股东真实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分红决议的凭证等材料,以此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在税收征收机关不认可股权代持还原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股权代持的真实性,以便争取到股权代持还原不课税的结果。

代持所得税是否单独计算(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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