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15 18:40 阅读:

一、案例

A国有企业与一家民营企业在2010年投资了一家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其中A企业占股85%,民营企业占股15%。B公司主营业务为军工企业生产配件,由于经营不善,B公司面临资不抵债,欲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挽救企业。截止2023年5月31日,B公司欠股东A公司12000万元,欠其他供应商600万元。现准备与股东A协商债转股方案,请问债转股是否需要交税?

债转股

二、案例分析

按照现行税法政策规定,债转股应当视为偿还债务和追加投资两项业务,具体又分为二种情况:

一是12000万元全部债转股,A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本金增加,B公司按照股东协商持股比例和增加的注册资本计算A公司实收资本-股本,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处置所得,B公司就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即可。

这种方案的优势是大幅度增加了B公司所有者权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为B公司后期引入新资金提供了可能;劣势是债转股需要承担股本亏损风险。

二是部分转股,比如6000万转股,6000万豁免,转股6000万同样按照股东协商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增加实收资本,剩余转入资本公积,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6000万豁免B公司产生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满足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这种方案优势是可以弥补B公司大额亏损,同时公司可以产生大额投资损失,劣势是交税对现金流构成较大压力。

三、结论

债转股出现债务豁免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满足特殊性重组条件可暂不征),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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