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资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更新时间: 2024.09.20 11:18 阅读:

在实践中,对于比较“机械僵化”的纳税评估系统,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按照企业收入与取得成本发票比对,当收入远远大于取得的成本发票,系统就自动报警。作为建筑劳务公司来说,除零星辅材外,90%都是人工工资,所以纳税风险评估就很容易“中奖”。税务人员对支付临时工工资不允许税前扣除通常有以下三个方面说辞:

一、支付临时工工资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如果企业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按单位员工工资处理,做工资表发放即可。

二、未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所以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扣缴单位固然有全员全额申报的义务,但纵观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只有说个人工资薪金达到个人所得税标准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扣缴单位相应支付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但并未规定因扣缴单位未全员全额申报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临时工没有缴纳社保,所以工资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与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没有直接关系。况且在实务当中,存在依法不能购买社保的情况,比如:离退休返聘员工,因为已经开始享受社保待遇,依法不能购买社保;员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职的,其中一家单位已经购买社保,剩余单位就不能重复购买;非全日制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在满足劳动法以及社保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购买社保。因此,员工没有购买社保,不是员工工资税前扣除的必须条件。

其实税务人员的三个说辞都是苍白无力,最终的目的还是要整点税回去好交个差,而且还要为上级风险评估如此“精准”报喜、点赞。税收风险预警并非一定意味着纳税人存在税收问题,只不过对风险提示的问题要进行排除。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来说,如果一味的以收入论成本发票来说事,其税收风险就永远没有个尽头,这样会永无休止的“纠缠”企业,显然也不符合“无事不骚扰”纳税人的原则。建议要修改纳税评估预警指标系统,以区别对待不同行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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