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所得税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39 阅读: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

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57、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58、企业所得税:是调整国家与内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59、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60、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61、个人应纳税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62、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63、财产税法: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64、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65、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66、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67、出口退(免)税制度: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的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68、金融法:广义是指调整在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9、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0、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71、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广义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狭义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

7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73、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74、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75、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6、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7、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78、债券交易: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79、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80、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

8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82、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3、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83、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84、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85、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86、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87、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

88、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89、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90、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更加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91、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2、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土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3、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94、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95、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7、草原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草原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8、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9、探矿权:是指在统一区块内取得勘查许可证,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勘查的权利。

100、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1、煤炭法:是调整煤炭资源的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2、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管理和经营,保障电力安全进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力事业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3、石油和天然气法:是调整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加工炼制、储运、供应、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4、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使用能源获得过程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5、环境保护法: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106、“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变化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7、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环境中的各种要素、环境质量的各种代表值,进行测定、分析、综合、评价、判断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08、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

109、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110、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1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3、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114、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115、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116、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7、垄断:是由于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这是自由竞争发展的一般规律。

118、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19、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0、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12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12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伪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25、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12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127、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128、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29、强制性交易: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130、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3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3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34、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者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13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

136、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8、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139、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40、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141、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142、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43、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144、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45、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6、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147、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48、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49、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50、商品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房阶段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预先与他人的行为。

15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5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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