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所得税逾期了罚款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29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一罚告〔2023〕52号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6K):

对你单位(地址:***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你单位购进货物,收受周***(***商贸有限公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两家虚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系方式:136****4475)提供的***商贸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开具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定为虚开发票),合计金额2919363.84元(2015年1559683.59元,2016年630846.84元,2017年728833.41元),合计税额496291.86元(2015年265146.21元,2016年107243.96元,2017年123901.69元),价税合计3415655.70元(2015年1824829.80元,2016年738090.80元,2017年852735.10元)。发票具体情况为:

发票具体情况略。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496291.86元,经金三系统查询已于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其中:2015年1月抵扣46495.73元,2015年5月抵扣43711.31元,2015年6月抵扣30766.56元,2015年7月抵扣2903.05元,2015年8月5818.71元, 2015年9月抵扣32080.57元,2015年10月抵扣103370.28元;2016年1月抵扣66839.01元,2016年5月抵扣11653.14元,2016年6月抵扣8405.56元,2016年11月抵扣20346.25元;2017年2月抵扣4655.08元,2017年5月抵扣21798.36元,2017年7月抵扣26165.4元,2017年8月抵扣5878.73元,2017年9月抵扣29064.34元,2017年10月抵扣36339.78元。

资金回流情况:首先由中间人周***、雷***先垫付资金分别转至潘***个人银行卡金额1221700元、287000元,后分别转至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金额1221700元、301000元,再通过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分别转账支付给***商贸有限公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额1221756.90元、301000元,上述虚开公司收到款项后又分别回流至周***、雷***个人银行卡1221700元、301000元。

2. 由于你单位不配合检查,于2023年5月30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稽一税通【2023】60号)(公告送达),要求你单位提供2015年至2017年度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核算资料。你单位仍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由此造成相关年度无法查账,但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收入能准确计量,你单位2015年度营业收入3003296.68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844403.38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1445644.46元.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补缴增值税496291.86元,其中:2015年增值税265146.21元,2016年增值税107243.96元,2017年增值税123901.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发[2011]3号) 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740.43元(2015年18560.23元,2016年7507.08元,2017年8673.12元)、教育费附加14888.76元(2015年7954.39元,2016年3217.32元,2017年3717.05元)、地方教育附加9925.83元(2015年5302.92元,2016年2144.88元,2017年2478.03元)。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增值税496291.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740.4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1-2,由于你单位不配合检查,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由此造成2015年至2017年度无法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应税所得率5%核定2015-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3003296.68*5%*50%*20%-5779.55=9236.93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844403.38*5%*50%*20%=4222.02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445644.46*5 %*50%*20%=7228.22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687.17元。

同时核减2016年度亏损29365.67元,并由你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作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行为是偷税,由于你单位不配合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拟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531032.2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496291.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4740.4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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