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独立法人是还是否

更新时间: 2024.09.20 01:36 阅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核定征收政策

在一些偏远地区的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直接以业务开票额为利润直接进行核定。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后能大幅度减少税负压力,这对于很多高利润低成本的公司来说,就是一项不错的节税手段。

高利润公司主要的税务问题是缺少成本票,导致公司账目利润虚高,所得税压力大,几百万的业务可能只有几十万成本票,剩下的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要缴纳大笔的税金出去,比如设计公司、咨询公司、软件公司等。

这类税负压力大的公司就可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特性,在一些有核定征收的园区内成立,申请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以业务的形式把公司缺少成本票的服务业务进行分包,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减少公司的综合税负压力。

公司可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来减少税负压力,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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