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

更新时间: 2024.09.20 15:04 阅读:

1.9610模式介绍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该模式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9610模式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9610核定适用条件解读

(1)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享受核定,也就是说仅适用于企业未取得进项税票,享受免税不退税的企业才可以核定哦,换句话说,取得有进项税票的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并退税的,而且如果企业采购成本都能取得进项税票也就没有必要核定了,国税2019年第36号公告的出台就是针对解决无票采购的企业的问题来的。

(2)需要是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综合试验区范围截至2022.1月已有132个城市,具体哪些城市,详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9B%BD%E8%B7%A8%E5%A2%83%E7%94%B5%E5%AD%90%E5%95%86%E5%8A%A1%E7%BB%BC%E5%90%88%E8%AF%95%E9%AA%8C%E5%8C%BA/19265634?fromtitle=%E8%B7%A8%E5%A2%83%E7%94%B5%E5%AD%90%E5%95%86%E5%8A%A1%E7%BB%BC%E5%90%88%E8%AF%95%E9%AA%8C%E5%8C%BA&fromid=19264526&fr=aladdin

(3)如果你的采购有有票采购和无票采购两种,又想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4%利润率的话建议你分设两个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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