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26条 股东不交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57 阅读:

案例:A公司因为业态的调整,决定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将部分设备,无形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等一并分立至其他区域进行生产经营。A公司的股权架构为:法人股东B公司持有A公司67%股权,个人股东持有A公司33%股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100万,其他无增值。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分立后的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分立企业注册资本金900万,假设其他条件一切符合相关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问:该存续分立中个人股东是否交税?按什么交税?

观点1,不交税,由于被分立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表示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通俗讲就是一个公司分成两个兄弟公司,所有股东均没有发生变化,从左边口袋拿到右边口袋。也就是所谓的“口袋论”。

观点2,交税,由于被分立企业从原来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减资为100万,因此可视为个人股东的撤资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3,交税,被分立企业将资产、负债、劳动力等一并分立至分立企业,实质是一个净资产的概念。应视同个人股东以被分立企业股权(净资产)对外投资,设立一家新的企业,税务上应按照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处理。政策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个人观点:关于存续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个人股东是否征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上述文件早已表明,被分立企业个人股东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具体如何处理确实没有具体文件,本人听说各个地方不同的操作方式,有按撤资的,有按非货币性投资的,也有少部分按不征税处理的,个人建议具体以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为主,以本人所经手过的案例(四川省成都市)沟通结果来看,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请示上级后最终是按非货币性投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具体如何处理可继续关注本人接下来关于重组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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