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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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2023年第14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业务,专项优惠是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方式。
一、专项优惠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具体业务规定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依法成立且符合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减免税优惠期
(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2)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3)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3.注意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发)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5)《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人,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对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①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②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③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④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人。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政策规定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包服务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1.政策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六)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1.政策规定
(1)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发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政策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八)新疆困难地区
1.政策规定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以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营业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珠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九)电网接收用户资产
1.政策规定
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
(十)QFII及RQFII业务
1.政策规定
(1)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R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述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QFII 、 RQFII 。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十一)境外机构原油期货
1.政策规定
(1)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十二)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1.政策规定
(1)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十三)第三方防治企业
1.政策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三、执行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的规定
1.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3.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见《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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