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收款预缴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4 07:05 阅读: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为总分包差。此处所说的总分包差,特指预收款的总分包差,即纳税人某月自建设单位收取的预收款,减去本月向分包单位支付的预付款之差。纳税人支付的分包款是实际支付出去的分包款,而不是应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支付凭证。

根据相关政策,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则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第二,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合并编码612;建筑预收款”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直接在开票系统选择“税收分类与编码612:建筑预收款”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相当于收据)。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发包方不要求先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应该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此时,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包方今后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用预收账款抵减工程进度结算款时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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