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更新时间: 2024.11.04 16:52 阅读:

1、 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

是用税后利润支付的,所以不能扣除。

2、所得税款本身。

显然是不能扣的,扣除就会导致循环计算,永远也算不完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注意,其他滞纳金,比如利息滞纳金、水电滞纳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等都可以扣,不能扣的只有税收滞纳金。唯一例外的是,当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关联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时,还会被加收一个利息,这笔税务机关收的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4、罚款、罚金、没收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说的罚款、罚金没收,都必须是依法律规定的罚款、罚金、没收,一般指基于《行政处罚法》《刑法》定义的罚款、罚金、没收。比如,违规排污被罚款100万元,这是行政处罚,税务不认,不能扣除。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家企业不可能罚另一家企业的钱,也无权没收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所有这类所谓的罚款、没收,本质上都是基于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如何巧立名目,都可以扣除。

例如,代理商因为违反厂家的经销渠道管理制度,违规“串货”,被厂家罚款10万元并没收保证金20万元,这个损失的本质就是基于代理经销合同的违约金,企业违反的是合同而不是法律,所以不属于法定的罚款,可以扣除。

又如,银行贷款逾期未还,被处罚息5万元,同时公司开空头支票,被开户银行罚款1万元。这两项损失,前一个是基于贷款合同的违约金,不是法定的罚款,所以可以扣除。后一个是企业违反了《票据法》导致的罚款,幸运的是商业银行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也不算行政处罚罚款,税前可以扣除。

注意,如果开空头支票是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有行政处罚权,则这项罚款就是行政处罚了,就不能用来扣税。

顺便说一下,按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无权把行政处罚委托给商业银行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公司开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的罚款,法律的本质只能是合同的违约赔偿。

商业银行无权对企业罚款,但可以将违法行为举报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罚款,如此一来所罚将上缴国库,而不会留给商业银行作为收入,同时被罚企业也不能税前扣除—双方都吃亏,不如让商业银行来“罚”。

某公司被卫生局罚款10万元,因为逾期交罚款,又被收了9000元滞纳金,这个滞纳金不是税收滞纳金,可不可以扣除?

这样的问题是会计人员看处罚决定书不仔细导致的,因为逾期缴纳罚款时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只会被加收“加罚款”,而“加罚款”也是罚款,所以照样不能扣。

5、不符合条件的对外捐赠。

古人云“施恩不图报”,从性质上讲,对外捐赠是无偿的付出行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所以从相关性上看,捐赠本不能扣除。但为了鼓励企业办慈善,税法额外规定:公益性对外捐赠,不超过利润12%的部分,可以扣除。

所谓不符合条件的捐赠,指两方面,一是金额超过利润12%部分的捐赠。二是指捐赠必须捐给政府部门和经财政部批准的有资格的捐赠单位,比如红十字会等,要经他们倒一次手才行。有捐赠需要的企业应关注每年财政部批准的有资格的捐赠单位名单,名单一年一变,捐赠前必须确认清楚。

把握捐赠支出,纳税人必须要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握,而不能被日常业务中的形式所蒙蔽。

例如,公司的一个大客户新办公室楼落成,为讨好客户,公司花费20万元购买一根雕作品相赠,摆放于新办公大楼大厅。这20万元花费算不算“不符合规定的捐赠”?

首先,这肯定不是公益性的捐赠,如果按捐赠处理的话,税前不能扣除。

企业应该从业务实质去分析这次送礼。名义虽为“赠”,实质则是对客户关系的投入,为了以后能够获得更多、更稳定的收入,如果不是大客户,哪有见别人乔迁就去送礼的傻瓜?所以,“赠”只是维护感情的表述,实则是一种“收买”行为,所以,应计入“销售费用”。因为不是捐赠,自然就不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捐赠”,税前可以扣除,但是有视同销售的风险。

6、赞助支出

赞助指出钱帮助别人做成一件事,其本质依然是与企业获得收入无关。在把握赞助支出时,不能被“赞助”二字的字面意思蒙蔽。如果名为赞助,实为宣传,比如企业赞助某项体育赛事,获得了冠名权,得到非常多的上镜宣传机会,则哪怕合同签订、发票开具都是“赞助费”,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

某公司老板的母校开展校庆活动,该老板为校庆赞助30万元,这是实实在在的赞助,既与公司获得收入无关,又不是宣传,不能扣除。

曾经听说有个老板,对母校的邀请推不掉,花30万元还不能扣所得税,又心有不甘。于是搞了个方案:基于该公司的技术特点,与母校搞联合技术研发拨款30万元,学校按此要求立一个研发项目再把现金套出来用于校庆。这类锁在柜子里的研发课题多得很,他们搞这一套得心应手,于是这30万元就按联合科研经费开支出去,可以在税前扣除了。

这是违法的造假行为,涉嫌偷税,只是比较考验税务稽查人员的决心和能力,也考验稽查人员不忘初心的党性和觉悟。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所谓准备金,是指出于谨慎性原则,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前进行准备。比如,公司有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虽然都还没有发生坏账,但难保未来不会出现坏账,所以假设有50万元收不回来形成损失。

税务上不承认“谨慎性”原则,未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前述“实际发生”原则,本身就是不能扣除的。但由于某些行业,主要是银行,的确有坏账损失的特殊性,所以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的准备金有一个允许扣除的特殊规定。除此之外都不能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个不用多讲,根据“相关性”规定,凡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都不能扣除。

于是结论出来了,经过一系列的分析,如果一项费用开支满足以上各项要求,则说明其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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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老师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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