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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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货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一、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二、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返利的行为,平销返利业务的采购方收取返利行为不出具发票,而是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和,以此为依据成本和进项税额。
冲减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在实务中,平销返利通常有两种形式,即现金形式和实物形式。
一、现金返利的账务处理
1. 供货方
(1)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贷:预计负债(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按最佳估计数确认,若金额确定可直接确认为应付)
(2) 实际开具红字发票时:
借:预计负债
贷:应收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红字)
2. 经销商的账务处理:
(1)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 收到红字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红字)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实物返利的账务处理:
1. 供货方
(1)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贷:预计负债
(2) 实物返利时(付出的实物应按销售处理,确认销项税额)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注:相当于用实物抵偿债务,同时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因确认收入而缴纳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红字,因返利开具的红票)
上述分录可以分为实物返利视同销售(增值税处理)和开具红票两步分别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实物返利视同销售结转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经销商的账务处理
(1)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 收到红字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等(返利所对应的金额,相当于用其交换返利实物,实际无需支付,将来收到实物返利时对冲)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负数,返利部分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返利实物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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