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03 阅读: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内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也存在些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规划的有些产业园面临着搬迁或者已搬迁,企业完成搬迁后要进行搬迁清算,本文重点谈谈企业政策搬迁清算。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报送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年度始至次年5月31日前,向迁入迁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一律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三、企业搬迁清算纳税义务时间和清算机关的确认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者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迁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清算机关,企业搬迁完成年度,应向迁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由其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四、政策搬迁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

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搬迁收入=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

五、搬迁清算注意事项

(一)搬迁期间发生的收入支出账务处理

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二)搬迁所得为负数账务处理

当搬迁所得为负数即产生搬迁损失时,由纳税人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者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三)搬迁完成条件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四)弥补亏损年限确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六、搬迁清算后资产税务处理

(一)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

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被征用的土地

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四)新购置的各类资产

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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