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所得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37 阅读:

A科技公司为模纳税人,固定资产有一建筑物,2022年在当地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按合同要求,第一期需开票1000万元,A公司在开具1000万元土地收储补偿款发票后(详见下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需转成一般纳税人,问:A公司需要按主管税务局要求次月转一般纳税人吗?若A公司想申请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备案,备案需准备什么资料呢?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公司按此条款与主管税务局税政部门沟通交涉后,可暂时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2)A企业按原《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但企业在递交搬迁备案资料时,主管税务回复,此项业务不需要向主管税务局报备,由企业自行按文件要求执行。因此,企业按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准备好以下备查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特别注意:关于“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每个主管税务局要求不一致,建议企业把以上资料备好后与当地主管税务局沟通,以免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局下户核实,发现企业因资料缺失,被税务认定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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