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底退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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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为便于大家对增值税涉税事项的处理,云端财务服务增加对增值税税率1%的支持。下面以采购订单收货业务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一)采购订单收货及服务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订单收货时,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
首先选择订单处理方式。如果收货时未收到随货发票,应选择“发票未到,暂估收货”。
选择合适的收货方式后,双击订单行,或选择订单行后点击“收货”,进入收货处理。
(1)采购订单收货时已收到发票
当采购订单收货时已收到发票,应选择01-03种订单处理方式,并选择合适的税率。
当收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直接录入税额,或选择税率计算税额。如计算的税额与发票税额出现差值(尾差)时,应通过手工修改税金来进行调整。
通过点击
按钮,选择“增值税税率1%”。
可以双击“增值税税率1%”,或选中“增值税税率1%”后再勾选。
(2)采购订单收货时未收到发票
当采购订单收货时未收到发票,应选择“发票未到,暂估收货”的收货方式进行收货。如业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间,可选择1%的增值税税率,如不确定就选择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收货。
输入收货数量,点击
按钮,选择“增值税税率1%”或“增值税税率3%”。
可以双击“增值税税率3%”,或选中“增值税税率3%”后再勾选。
数量以实际收货为准,由于发票未收到,应暂估发票税率。点击
确定,并点击
进行收货处理。
(二)采购订单发票审核
对于选择“发票未到,暂估收货”方式收货的业务,在收到发票时,应进行发票审核(发票校验)。
选择发票对应的收货业务,进行发票审核。
可以直接输入票面税额,或通过点击
按钮,直接选择增值税税率。
如果实际收到发票时的税率为1%,可以双击“增值税税率1%”,或选中“增值税税率1%”后再勾选。
暂估收货时估计发票税率为3%,进项税额为133.02。实际收到发票时税率为1%,进项税额为45.22。发票审核时需要调减增值税进项税为87.80。
选择记账日期,点击
,确认发票审核,自动进行记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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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是个普惠性政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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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