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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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目前这个阶段,财务人员都在忙于填报2022年汇算清缴,笔者担任多家公司财务顾问过程中,总结了汇算清缴报表中常见的问题,分享如下:
1、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记账的企业,核算的其他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报表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无对应的填列项目,按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中指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2、佣金的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不属于佣金。不适用于以上的税前扣除规定。
3、政府补助: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但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果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未能计入当期收益的政府补助收入,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以后年度计入财务报表收入以后,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4、向全体员工缴纳的商业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5、按照新租赁准则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按照新《租赁准则》核算的“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会计科目。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增或调减处理。
6、无票或者替票:对于无票或者替票的支出,会计上已经确认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7、预提的费用或暂估的存货:对于当年预提的费用或暂估的存货,在填列汇算清缴报表时,尚未取得对应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8、人数的填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员工人数的填列,需要考虑到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人数,当年最后一个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人数,三者尽量保持一致。
9、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得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性罚款,比如赔偿金、补偿性罚款、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诉讼费等,只是没有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但与生产经营是相关的,所以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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