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8:11 阅读:

一、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税法利润与会计利润)

1.1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税率(直接法:收入-费用;间接法:利润总额±纳税调整)

1.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即当期所得税(利润总额扣除永久性/类比差异后计税))±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差额*转回期间的税率

2、纳税调整不区分永久性(未来期间不能转回)还是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可以转回);但递延所得税需是符合条件的暂时性差异才能确认。

3、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包括:

① 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当期已计税)

② 应付职工薪酬超过税前扣除标准不予扣除的(以后不可扣除)

③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会计入账收入计税税法免税)

④ 政府职能部门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而经济性罚款允许税前扣除)(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⑤ 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不得税前扣除(60%,5‰)(税法有限额扣除标准)

税法不认预计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商誉、减值、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初始确认(一般情况下):计税基础=取得成本

‒ 持续持有期间: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计税基础小,未来利润多,表明未来要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DTL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预计负债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计税基础=0;

合同负债一般情况两者相等,特殊情况产生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计税基础=0;

应付职工薪酬,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若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递延收益(如收到政府补助):若为免税收入,不影响递延所得税。若不免税,则当期计入应税收入,计税基础=0;

其他负债:行政性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三、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差额

未来少交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差异*转回期间的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来多交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差异*转回期间的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

1、负债的暂时性差异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可抵扣金额)=未来可抵扣金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转回,差异是余额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未作为资产、负债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账面价值=0,计税基础=未来可扣除金额,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递减,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一般情况确认递延所得税,特殊情况不确认;

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对方科目的区分)。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商誉的初始确认,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不会转回,不确认;拟近期出售需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的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

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

‒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

‒ 同时包含负债及权益成分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 自用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特殊交易或事项中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购买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确认DTA,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

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五、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税率)+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收益:减少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增加所得税费用

◼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六、所得税列报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余额在借方)与负债(流动资产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非流动)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合报中一般不能予以抵消,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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