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豁免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10 08:43 阅读:

2018年1月16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方”)发布公告称获得债务豁免63亿元。2015年4月,京东方与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建投”)签署了《福州第8.5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三方共同在福州市投资建设第8.5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投资平台以无息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截至公告发布日,投资项目已量产,且良率达到较高水平,京东方和福州建投作为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平台向公司提供的资金累计已使用超过63亿元。经协议各方确认,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方同意豁免京东方贷款总额合计63亿元。

会计处理

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正式公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修改,为区别之前2006版,下称为“新、旧准则”。新准则明确,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京东方获得债务豁免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一般企业如果有债务豁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豁免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处理。旧准则规定,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当然,京东方能否适用债务重组准则值得探讨,因为该准则适用前提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很显然京东方并没有达到该条件。而新准则把“债务豁免”条款予以删除。也就是说站在新准则角度来看,债务豁免可以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就本案来说,福州市政府豁免63亿元属于其财政支出,而京东方获得债务豁免相当于取得一笔63亿元的财政补助,并且该补助与资产相关。

  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旧准则比较,增加了冲减资产账面价值,也即政府补助可以采用净额法核算与总额法核算。从京东方公告可以看出,其采用的是总额法核算,即将63亿元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预计计入2018年度当期损益为9亿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亿元)

  1.取得贷款:

  借:银行存款 63

   贷:其他非流动负债 63

  2.贷款结转:

  借:其他非流动负债 63

   贷:递延收益 63

  3.递延收益分配:

  借:递延收益 9

   贷:其他收益 9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假设京东方取得的财政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则其结转分摊递延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而相对应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2018年度结转的“其他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税基础应减除63亿元。

  假设京东方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机器、机械类)为210亿元,按7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及其他资产,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表2:

资产计税基础=210-63=147亿元

税收折旧金额=147÷10=14.7亿元

纳税调整金额=30-14.7=15.3亿元

如果案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则纳税调整金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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