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外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4:20 阅读:

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件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相信很多穿着个独、合伙企业外衣的私募,倒吸了一口凉气!

一、关于核定征收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财税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施行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需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规范建账、准确核算往来收支。

曾经有个这样一句话“不是核定征收的个独是不完美的”,这个文件终结了这种完美!

二、个独、合伙企业税额计算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是否有不纳入查账范围的收入

股息、红利所得是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比一下,个人转让权益性证券税率最高20%;个独、合伙企业转让权益性证券税率最高可达35%。是否可以设立多个个独、合伙企业,达到降低经营所得的目的?答案是不可以。财税[2000]91号,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所以说,分拆不可行。

是否有人想把个独、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还原至个人名下?那种方式还原不需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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