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缴纳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27 阅读:

导读:分公司增值税缴纳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方的,应该分别向它们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公司汇总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增值税缴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因此,你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规定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可汇总缴纳。

分公司增值税是不是总公司交?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文中就分公司增值税缴纳规定在上文中给出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如果你们对于上述解答中的内容有任何的疑问,期待你们能有更多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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