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免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
1.如果确定全年销售收入不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500万,那就不用区分收入和增值税了,直接按总金额(如103元)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03贷:主营业务收入1032.如果不确定全年销售收入
2024.11.2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析
编者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是,如何对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账务处理,国家并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特别是在免税收入会计处理时是否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的问题上,虽然财政部的答复是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但仍有不少专家学者、财务人员认为对于免税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完全就是多此一举,根本没有必要。因此从2021年4月至今,在这个问题上就一直争议不断。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析
2022年6月5日,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对外销售了一批价值10000元的货物,开具税率栏次标注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对于这笔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时,财务公司的两名会计人员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赵先生认为,根据“15号公告”规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税率栏次标注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税率栏次选择的是“免税”,“税额”栏次显示的是“0”,那么此时不含税收入就等于含税收入。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就不需要再做“价税分离”了。按照上述理由,A公司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贷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而钱女士则认为,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先进行“价税分离”,在按照3%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拆分后,把免税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按照上述理由,A公司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291.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额) 291.26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91.26
赵先生反驳到,纳税人在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后,如果进行“价税分离”,把免征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其结果就会造成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不符。按照钱女士的做法,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该填写多少呢?是10000元还是9708.74元?
如果填写的是10000元,那么就会和会计收入核对不上。如果填写的是9708.74元,而发票开具的金额是10000,申报的销售额填的小于发票金额,系统对比通过不了。所以,按照“价税分离”进行会计处理完全就是多此一举。
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便把官司打到我这里。
一、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
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执行:
(一)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以上免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的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但对于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例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由于其减征前的征收率都是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现行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2、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2021年5月12日,对于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明确答复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比如农产品增值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需要先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然后通过“应计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后进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的减免税分为“当期直接免征增值税”与“当期直接减免增值税”两种,且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1)“当期直接免征增值税”是指“事先就能确定的减免税”,例如纳税人销售蔬菜,无论销售额有多大,都是免征增值税的(事先就知道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进行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备注: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选择“免税”)
(2)“当期直接减免增值税”是指“事后才能确定的减免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然后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备注: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正常选择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在2022年4月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减免税属于直接减免。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未超过45万(按月15万)免征增值税。由于纳税人无法预计当期收入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因此,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能直接开具“免税”发票,而应当开具有“征收率”的发票。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才能予以免税,所以它不属于直接免征的税款。
对于这一类的减免税,纳税人应该按照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对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例1:B公司是一家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2年1-3月取得销售商品收入40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由于没有超季度45万元的起征点,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0.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0.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额) 0.4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0.4
在2022年4月1日之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开具了免税普通发票。那么此时,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免税就属于“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因此就不需要再进行“价税分离”,不再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C公司是一家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2年4-6月取得销售商品收入60万元,未开具专用发票。由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以上的做法体现了以赵先生为代表的财务人员赞同的核算方法。
三、本人观点
本人赞同钱女士的做法,即先进行“价税分离”,在按照3%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拆分后,把免税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其理由基于如下:
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遵循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法》第18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从时间上被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段,如果前后会计核算不统一,那么就会违背会计法的规定。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会计法及其它规章制度,不能按照税法来进行处理。
2、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需要严格遵循会计处理办法开展,会计指标需要保持口径一致,彼此之间可以对比。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阶段性的,也是暂时性的,优惠时间有限(仅9个月的时间),到期后是否会继续延续现在是未知的。为了满足会计指标保持口径一致,彼此之间可以对比的要求(前后统一,横向、纵向可比),所以应该进行“价税分离”。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了销售收入160万元(每季度都未超过起征点),核算时进行了“价税分离”,2022年度取得了销售收入300万元,核算时未进行“价税分离”,假如2023年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则2023年度的收入再次变为了不含税金额。三年的收入分别是不含税、含税、不含税,从而造成了数据之间没有了比较,违反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因此,从财务核算的准确性来说,建议对免税收入进行“价税分离”,以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
备注: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免征的增值税,如果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如果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1.如果确定全年销售收入不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500万,那就不用区分收入和增值税了,直接按总金额(如103元)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03贷:主营业务收入1032.如果不确定全年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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