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目 录一、土地成本项目二、开发成本项目三、开发费用项目四、转让有关税金五、加计扣除项目一、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具
2024.11.08A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21年7月累计收取预售房款金额34,171,772.64元,其中: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2019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A公司适用税率如下:附加税率6%(城建税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附加2%),增值税率10%(2018年12月-2019年3月)和9%(2019年4月-2021年7月),增值税预征率3%,土增税预征率2%。
A公司已就预售房款金额34,171,772.64元缴纳税金如下:预征增值税936,874.98元、附加税56,212.50元、预征土增税624,583.34元。
近日,A公司接到税务稽查局的通知,要求补缴2018年12月-2021年7月收取预售房款34,171,772.64元少预征的土增税。A公司财务人员经过与税务稽查人员沟通,得知之前在申报预征土增税时使用了错误的计征依据。
分析:
1、原来使用的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
(1)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14,517,930.24÷(1+10%)=13,198,118.40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3,198,118.40×2%=263,962.37元。
(2)2019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19,653,842.40÷(1+9%)=18,031,048.10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8,031,048.10×2%=360,620.97元
合计:已预征土增税624,583.34元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1)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
预征增值税=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增值税预征率=14,517,930.24÷(1+10%)×3%= 395,943.55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14,517,930.24-395,943.55=14,121,986.69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4,121,986.69×2%=282,439.74元。
(2)2019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预征增值税=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增值税预征率=19,653,842.40÷(1+9%)×3%= 540,931.43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19,653,842.40-540,931.43=19,112,910.97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9,112,910.97×2%=382,258.23元。
合计:应预征土增税664,697.97元
3、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A公司2018年12月-2021年7月收取预售房款34,171,772.64元少预征土增税40,114.63元(664,697.97元-624,583.34元),除了补缴税款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14,245.14元。
附计算明细表:
总结:
实务操作中,部分纳税人对“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理解有误,直接采用“应预征土增税额=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计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导致税款预缴不足,引发税务风险。纳税人务必准确理解政策,合规计算应预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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