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提到“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也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
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是否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条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应付未付款项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例如债权人破产或死亡导致债权消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即便应付账款挂账三年以上,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收入总额征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20税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想象一下,你度过了几年的经济困境,然后开创了一项成功的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逐渐减少,你也开始享受成果。然而,当税务人员来敲门时,你发现辛苦所得的部分收入将因此而失去。尽管税
2024.11.22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以上就是关于"新租赁准则下未收租金已开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以及会计上如何入账"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
2024.11.221、印花税,包括合同印花税和权证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例如,一套100万的房子需要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100万0.05%=500元的合同印花税。
2024.11.22疑问入账的不合规单据,只要是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调增,必须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情形二答复不一定的。若是调增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是负数或者零,或者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