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

更新时间: 2024.09.20 02:44 阅读: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企业安置残疾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

享受加计扣除需要符合条件:

1,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为每一位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保。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且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5,准备好残疾人相关残疾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例如,A企业安置残疾人5人,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每月支付工资8000元,则A企业在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据实税前扣除8000*5=40000元;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可以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即汇缴的时候可以再次税前扣除40000元。

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9行“(四)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写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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