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更新时间: 2024.11.22 04:56 阅读:

2023年第189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应税所得

(一)应税所得概念

1.概念

作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所得"是个人应税所得,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并不一定是个人全部收入。

2.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所得:

(1)免税所得与不征税所得。

免税所得,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于征税的所得,但其属于应税所得。比如军人的转业费属于免税所得。

不征税所得是指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因此不予征税。比如接受赠与的现金属于不征税所得。

(2)他人所得与法人所得。

他人所得是归其他自然人所有的收入;比如独生子女补贴属于他人所得。

法人所得是归依法成立的组织所有的收入。比如转赠法人股东的股本属于法人所得。

他人所得和法人所得均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

(3)现金所得与实物所得。

现金所得是指货币形式的所得,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实物所得指非货币形式的所得,如不动产、车船、机器、设备、古董、名人字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4)单项所得与多项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但对个人不同种类的所得代扣(预扣)时仍然采用按不同税率(预扣率)分别扣除费用分别征税的模式,这样,就会出现个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这就是多项所得。

对于多项应税所得,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时应分别扣除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个人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类应税所得,仍属单项所得,有的合并各次收入计税,有的取得一次收入计税一次。

(二)应税所得种类

1.各国税法规定的个人应税所得通常分为如下四种:

(1)经营所得,如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2)财产所得,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3)劳动所得,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

(4)投资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等。

2.偶然所得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还对中奖、中彩等偶然所得征税。

(三)应税所得项目

1.一般通过列举项目规定其征税对象

由于个人的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个人所得的内容非常复杂,因此,各国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通过列举项目规定其征税对象。

2.我国的9项所得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9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3.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具体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项目含义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概念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1)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2)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如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个人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

(3)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

(3)实际立法过程中,考虑二者收入性质相同,各国都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1)政策规定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另有规定;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外,其他各种性质、形式的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不予课税。这些项目包括:一是独生子女补贴。二是托儿补助费。三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四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4.差旅费津贴、伙食补助目前执行的文件

差旅费津贴、伙食补助目前国家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

5.军队干部补贴、津贴征税问题

A.政策规定

关于军队干部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人工资、新金所得项目征税。即:①政府特殊津贴;②福利补助;③夫妻分居补助费;④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⑤独生子女保健费;⑥子女保教补助费;⑦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⑧军粮差价补贴。

(2)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①军人职业津贴;②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③专业性补助;④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⑤伙食补贴。

B.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6.退休人员再任职

(1)政策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后,按工资、新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人。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2011年被删除)、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3)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上述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用来作为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标准。如果个人同时符合该文件的四个条件,应该可以认定为"受雇",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否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7.企业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1)政策规定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企业的股份,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对企业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

8.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1)政策规定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9.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1)政策规定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不包括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售的住房),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不并人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0.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

(1)政策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1.内部退养

(1)政策规定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政策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劳务报酬所得

1.概念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各项劳务的具体含义如下: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的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税收、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13)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4)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5)雕刻,指代客户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6)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7)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18)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19)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0)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1)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做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2)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3)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4)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5)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6)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7)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的26个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凭自身特长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虽然都是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但二者有明显区别。具体来说:

(1)劳动关系不同。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提供某一劳务,从接受服务的不特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务活动,从任职、受雇单位领取的报酬。

后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前者则是民事合同关系。

(2)劳务性质不同。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提供的劳务是个人独立行为,个人与服务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松散型。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提供的劳务一般都代表或反映了雇佣单位的形象或利益,个人与服务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紧密型。

(3)所得形式不同。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以现金形式给付,其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且收入一般不固定。

工资、薪金所得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补贴、津贴以及各种福利等,且收入来源较为稳定。

4.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标准

判定一项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以个人与取得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标准。

如演员从剧团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薪金,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演员"走穴"取得的演出收入,教师受邀在辅导班授课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5.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

(1)政策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6.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

(1)政策规定

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的,上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7.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

(1)政策规定

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8.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发〔1994〕89号和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9.包销补偿款

(1)政策规定

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

(三)稿酬所得

1.概念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将稿酬所得单独作为一个征税项目的原因

严格说,稿酬属于劳务报酬范畴,之所以将稿酬所得单独作为一个征税项目,主要考虑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

第一,它是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一种精神产品。

第二,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

第三,它需要投入较长时间和较多精力创作且报酬相对较低。因此,为了便于对稿酬这种知识性、脑力劳动所得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现国家的优惠、照顾政策,鼓励学者著书立说,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别。

3.其他事项

(1)政策规定

只有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才可归为稿酬所得项目,而以其他形式出版、发表的文字、书画、摄影等作品的所得应当归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但通过网络媒体平台获得的撰稿收入,比如在文学网站发布网络小说取得的报酬,由于这些网络媒体的实质是合法出版的电子图书报刊,也可以认定其为稿酬所得。

此外,提供著作(作品)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4.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

(1)政策规定

报刊、出版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的计税规定如下:

A.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概念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范围

(1)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独家使用或控制的权利。

(2)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享有的独占、专用的权利。

(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该权利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并受法律保护,这一点与上述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和公告,即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权利的取得和归属,然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4)非专利技术,是指专利技术以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非专利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靠所有者自身保密来维护。

上述四种权利及其他特许权由个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时,会取得相应收入。

这类收人不同于一般所得,所以单独列为一类征税项目。

3.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则将特许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取得的所得合在一起,一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4.手稿收入

(1)政策规定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获取的收人,属于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5.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

(1)政策规定

因专利权未经授权被他人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

6.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

(1)政策规定

沈某等5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人,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52号)。

(五)经营所得

1.内容

经营所得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纳税主体

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个人。

3.个体工商户业主

(1)根据《民法典》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6号)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其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不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作为民事主体属于公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以其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即可。也就是说,法律禁止个体工商户转让经营权。

(4)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属于独立劳动所得。

(5)所谓独立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自己自由提供,不受他人指定、安排和具体管理的劳动。

(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属于独立劳动,但没有包括在人们通常所说的"独立劳动"范围之内。这主要考虑个体工商户是经核准登记的,有组织、持续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可以招用从业人员。鉴于此,《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其他独立劳动所得一样归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而是单独设置为一个税目。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1)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也为自然人,二者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经营收入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自然人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如果是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合伙设立的合伙企业,则合伙人中的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5.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者个人

(1)政策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因承包、承租按月或者按次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分配方式不尽相同,相应纳税规定也不同,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①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仍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由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或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则应当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6.其他个人

(1)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网络自媒体取得的打赏等收人。

(2)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区别个体经营性质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凭借一定技能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7.彩票代销业务

(1)政策规定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8.个人办学所得

(1)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

9.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

(1)政策规定

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5号)。

10.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货取得的收入

(1)政策规定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人,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货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货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概念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1)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的派息、分红。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比率从股份公司分取的息金,红利则是在股份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派发的红股。获取股息和红利,是投资者投资于股份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投资者的基本经济权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

(1)政策规定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3.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

(1)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解释,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约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4.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

(1)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748号)。

(七)财产租赁所得

1.概述

(1)政策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财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

具体说,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承租人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出租人某种财产的权力,但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受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89号)。

2.财产转租收入

(1)政策规定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3.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

(1)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

4.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

(1)政策规定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租赁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增值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

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

5.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

(1)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缴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58号)。

6.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

(1)政策规定

个人和医院签订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

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以上事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40号)。

(八)财产转让所得

1.概述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转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目前除股票(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目前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

(1)政策规定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3.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1)政策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政策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5.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1)政策规定

财产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6.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

(1)政策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7.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1)政策规定

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九)偶然所得

1.概述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

(2)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的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偶然所得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所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难以通过列举项目确定其具体征税范围。实际工作中,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是否征税,需要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具体认定。

2.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

(1)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3.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

(1)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4.有奖储蓄中奖收入

(1)政策规定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

5.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

(1)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因此,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

6.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1)政策规定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7.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

(1)政策规定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8.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

(1)政策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受赠人符合免征条件的除外。

(2)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9.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1)政策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10.其他规定

(1)政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对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即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同时,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废止的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2)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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