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10:55 阅读:

沪港通开通8年了,深港通也开通6年了,很多股民通过港股通收到的股息可以过好这一生,却始终搞不清股息的实际税负:为何有些股票的股息税的最终税负是20%,有些却是28%?例如中国海洋石油(00823)的股息税负为28%,中国电信(00728)和中粮家佳康(01610)的税负是20%。下面我们来揭开蒙你面纱:

一、中国海洋石油的税负为何是28%?

中国结算公司收取的20%的股息个税,是无差别的伤害,对于所有公司都是一样的。为何中海海洋石油多交8%税款?

因为中国海洋石油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而同时其又默认所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持的股权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包括所有港股通的个人投资者。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的。

世界最远的距离,不是天涯海角,而是大家都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你却固执认为我是非居民纳税人。更令人刻骨铭心的是,中国海洋石油会在每年年报都重申这样的事实:“對於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所有以非個人名義登記的股東(包括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其他企業代理人或受托人如證券公司 、銀行 ,及其他組織或團體等被視為非居民企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所定義)的股東),從派發二零零八年末期股息起 ,在扣除10%的企業所得稅後派發股息”。举个例子,中国海洋石油发放100元的现金股利时,先扣除10元的税款,把90元转交给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再扣除20%的税款,即扣除18元后支付72元给自然人股东。所以自然人股东的实际税负是28%。

中国海洋石油做得对吗?把中国海洋石油年报的观点划去所有多余的修饰词,精简为一句话:自然人股东为企业。人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类属,中国海洋石油却将错误混为一谈的。从法律关系分析,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代理人,自然人股东是被代理人,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应当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确定其预缴义务,而不是代理人的身份。因为被代理人才最终享有代理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海洋石油能把事情做对吗?下文结合中国电信的情况再予以说明。

二、中粮家佳康的最终税负真是20%吗?

中粮家佳康是认定为非居民企业,中粮家佳康的招股说明书的正文66页就表述为:“本公司可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並須就我們的全球收入繳納中國稅項。”即使中粮家佳康是国有企业,即使中粮家佳康的主营业务均在境内,但是他仍旧作为中国非居民纳税人的。又是非居民企业,又在境外(税法)派发现金股利,所以该行为与中国税法相差八竿子的。自然人股东被扣除的20%的税款,是因为其作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纳所得。“凡我大汉者,虽远必征”,凡是中国人的,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即使远方的所得,都是要被征税的。

但是中粮家佳康的真实税负是24%的,因为其绝大部分利润还是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境内子公司一般都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向香港子公司分红时要预提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红时要预扣10%的分红。但是香港子公司只需要预提5%的所得税,因为香港地区和中国的税收协定税率为5%。由于中粮家佳康是開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通过设立香港子公司,能够节省税费。举个例子:境内子公司向香港子公司发放股利100万元时,先扣除5元的税费,把95元支付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向中粮家佳康支付95元股利时不用交税。中国结算公司收到中粮家佳康的95元股利时,扣除20%的税款,即扣除19元后支付76元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实际承担了24%的税款。如果没有香港子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承担的税款是28%,与中国海洋石油是一样一样的。

中粮家佳康在2021年年报正文132页:“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自中國附屬公司賺取之溢利的已宣派股息須繳納預扣稅。遞延稅項以不可供分派溢利預計在可見將來宣佈的股息為上限作撥備。”一顿操作猛如狮,扣了税款24%。所以凡是非居民企业的上市公司,最终税负肯定不止20%的,因为其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要被预扣所得税的。但是自然人股东比较容易接受,因为公告的股利与实际收取的股利等资料显示,税负就是20%。其实非居民企业哪有什么税负较低,不过是子公司替你负税前行的,而你却不知道的。

三、中国电信和中国海洋石油的区别

中国电信是土生土长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中国海洋石油在香港出生,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的,我心仍旧是中国心的。

自然人股东通过港股通的方式持有中国电信的股份,最终的税负就是20%的。因为中国电信的上市主体就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直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中间没有非居民企业损耗税费的。

同样作为中国居民企业,但是中国电信没有将港股通股票持有人认定为非居民企业。既然中国电信能把事情做对,中国海洋石油应该也能把事情做对的。港股通出现前,持有中国海洋石油的港股的股东,应该多是外国人,也没有确定其纳税身份,直接预扣10%的所得税是有其客观条件的。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形势已经出现了港股通,而且技术上也能实现不预扣所得税,再说臣妾做不到,会被蔡少芬看不起了的。

四、能否追回被中国海洋石油的多扣的8%?

答案是能的。应该有两个途径的:第一种是向中国结算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二种是向中国海洋石油的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税款的。

第一种途径的法律依据是财税〔2014〕81号文件和财税〔2016〕127号文件,两份文件都有同样的条款:“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这里有一个争议点:当时中国海洋石油预提的企业所得税,并非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个人投资者没有缴纳的预提税,于是可以有第二种追偿途径。

第二种追偿途径的法律依据是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国海洋石油对自然人股东预提企业所得税,导致自然人股东多交了税款,自然人股东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返还三年来多交的税款的。

五、能否直接要求中国海洋石油赔偿损失?

很难很难,因为存在着四个法律的拦路虎:

一是不能通过民事司法程序进行救济,因为中国海洋石油履行行政性质的法定义务,并非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文并没有被《民法典》吸收。

二是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中国海洋石油扣缴义务人,但是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因中国海洋石油履行行政职责而视同为行政机关,该观点太过超前了。

三是该争议是确定纳税人,属于纳税争议的范围,专业性较强,一般认定为复议前置的争议。复议过程中,中国海洋石油很难认定为被申请人,其理由如第二点。

四是即使中国海洋石油向自然人股东返还了税款后,也难以向税务机关请求返还多交的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并没有要求返还税款的法律依据的。

虽然困难重重,自然人股东也应该掌握主动权,可以明确拒绝中国海洋石油的预缴税款行为,根据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中国海洋石油会将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当然,自然人股东也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反映问题的。

六、中粮家佳康的股东能否追回多付的税款?

答案是不能的:因为中粮家佳康并没有被预提所得税的,只是其香港子公司被预提所得税。实际上自然人股东是被间接预提了所得税的。实质重于形式多是针对征税行为,而并非纳税行为的。所以这种间接行为是不能直接穿透的,也就是说不能视同自然人股东被预提了所得税的。

七、简要总结:

一是港股通的自然人股东都必定要扣除20%。

二是税负差异的原因是上市主体的纳税身份。

三是纳税身份的认定与注册地没有必然关系,与其国有企业也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四是只有发行主体是境内成立的公司,最终税负才是20%的。

五是解决多扣税款的关键点在于两个收到税款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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