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退所得税抵缴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5 19:00 阅读:

01

增值税留抵能否抵缴应预缴的增值税

Q:

我公司是西安一家建筑企业,应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但因公司资金紧张,请问是否能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缴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2022年4月11日发布《 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即问即答”60问》第23问“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回复如下,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西安的一家企业,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应在本省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02

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应如何开票

Q: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已取得货物销售额60万元,请问免增值税销售额应如何开具发票?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2年4月2日在税务视频板块发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第六条第(一)项规定,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综上,你公司享受免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税率栏次标注“免税”字样。

03

租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Q:

我公司是天津市一家企业,2021年初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了一批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研发新产品。会计账务处理上计入了使用权资产并计提了折旧。请问我公司在办理2021年汇算清缴时,当年计提的折旧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2022年4月21日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对问题“有网友提问,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权可以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扣除?”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综上,你公司作为天津的一家企业,2021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设备,会计上当年度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设备,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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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管家(大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2016年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专业涉税服务机构;2017年被评为“辽宁省优秀民营企业”称号;2018年与大连市名列前茅的几家同行发起代理记帐行业协会,是首届代届记帐行业协会理事单位,致力引领财税服务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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