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更新时间: 2024.11.21 21:27 阅读:

广告宣传费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上述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广告费一般应通过媒体传播,例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并且是为介绍本企业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进行宣传。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主义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关于广告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看。

一、一般比例——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注:事实上,这是一般比例(兜底);也就是说,若无其他特殊规定,则执行此比例。

二、特殊比例——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则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注:对于15%比例和30%比例适用企业,其广告宣传费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特殊比例——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特殊比例——1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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