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所得税期限

更新时间: 2024.09.20 20:05 阅读:

【导读】:因之前发票失控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面缴纳所得税,得到了税局部门的同意之后是可以进行补缴。在补缴所得税的时候有些人并不清楚缴纳的期限,如果有期限自己要尽快补缴。那发票失控补缴所得税有没有期限?

发票失控补缴所得税有没有期限

有期限,是一年。企业的滞纳金就纳税年度终了的五个月之后第一天开始计算,也就是次年的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次年的5月31日。

取得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可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滞纳金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取得发票的一方来说,如果属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所以实务中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以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关于发票失控补缴所得税有没有期限如上,如果要对所得税进行补缴记得要咨询税局具体补缴事宜,不能够在补缴所得税上出错,比如过了补缴的期限等,到时候有可能会被税局处以罚款了。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